焦金台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焦金台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6
浏览量:1177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和户籍信息可知原告***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无法确定是否为同一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依法认定其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我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我公司只认可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诉求的医药费,法院应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诉求过高,法院应酌情对其降低。

四、原告没有提供交通费票据,其交通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五、原告未提供抢救死者时护理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未提供因护理减少收入的证明,因此原告诉求抢救的护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六、对丧葬费无异议,但原告诉求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应包括在丧葬费之内,而且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尸体检验费同样包含在丧葬费内,法院对误工费、尸体检验费诉求应不予支持。

七、对于死亡赔偿金有异议。

首先,原告提供的死者的户籍信息显示是农业户口,其括号内的电工字体明显不是同一人同一时间书写,应属于他人添加,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原告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未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现法定代表人情况,不能证明该企业是否存在或继续经营;

再次,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中死者只签字没有按手印且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等劳动者信息,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提供的劳动合同不具有真实性;

最后,原告提供的工资表,企业3个月企向职工支付一次劳动报酬,明显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且与现实情况相违背,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应依法认定死者为农业户口且在家务农,无工作,对其死亡赔偿金应依法按农业户口无工作标准赔偿。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和身份信息可知,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应依法驳回其诉求。退一步讲,即使相互之间有法定扶养义务,其他子女法定扶养义务人应履行的部分应予以剔除,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因此,对其该项诉求应不予支持。

九、车损方面,因其没有提供相关维修发票等相关证据,其诉求也应不予支持。

十、精神抚慰金诉求标准偏高,原告在事故中存在同等过错,其要求五万元精神抚慰金显然诉求标准偏高。

十一、诉讼费不在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之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我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商业三者险》明确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因此,对诉讼费以及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代理人: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以上内容由焦金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焦金台律师咨询。
焦金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64好评数7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江苏大厦10楼B3-B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焦金台
  • 执业律所:
    安徽润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江苏大厦10楼B3-B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