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敏鹤律师亲办案例
有关相邻权的几类纠纷
来源:邓敏鹤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6
浏览量:880
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

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以下是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也比较重要的几类:


一是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

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对方适当的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

有。


二是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而影响相邻方的用水,土地使用

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相邻方水源减少,甚至使对方水井干涸。对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的自然水源应当尊重自然形成

的流向,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相邻一方必须利用

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

造成相邻方损害,造成损害的,对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是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

是、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地窖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的安全,对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时,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


四是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

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如因此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

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五是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时,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

采光,相邻各方使用噪声过大的生产生活资料时,不得影响邻居生产、生活,否则就侵害了对方的相邻权,对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


解决相邻权纠纷方式:1、在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协商解决;2、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以上内容由邓敏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敏鹤律师咨询。
邓敏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09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邓敏鹤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8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