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实践中,很多承包人遇到这个问题时,束手无策。
有的承包人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通用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照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项约定,就视为发包人已经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的全部内容。
但事实上,法院审理案件中,这一条并不能作为认定发包方对工程结算文件内容的认可。
也就是说,到了诉讼环节,发包方和承包方要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进行结算。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只有满足了这个条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才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否则,仅使用格式合同中的28天约定,不能简单的推断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综上所述,承包人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将红字部分加入条款内,并将具体时间约定明确。这样会在诉讼时,省去很多时间和金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