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红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能解除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吗?
来源:孟庆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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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某,女,在某公司工作6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2月份,王年满50岁,达到退休年龄,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委托孟庆红律师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审理过程中,代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本案中,王某某长期在公司工作,并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对她的自然情况应对非常熟悉。在王某某49岁时候,公司仍然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表明公司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来公司又以王达到退休年龄为借口终止劳动关系,违反合同约定,应对王进行经济补偿。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王某某胜诉,公司应支付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公司仍然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目前,王某某意见拿到了经济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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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庆红
  • 执业律所: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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