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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抵押风险多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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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矿业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抵押。《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矿业权抵押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生效。矿业权抵押存在很多风险,往往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实现,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浅谈一下矿业权抵押中的风险。

案情简介:

某矿山企业拥有铁矿采矿权,由于资金紧张该企业欲向某银行借款。2000年5月该企业用自己的采矿权作抵押(经评估该采矿权价值8000万元)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5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用为一年,到期后利随本清。次日,双方到行政机关办理了矿业权抵押登记,后银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越界开采,被当地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退回本矿区开采,并处罚款10万元。该企业表面接受处罚,背后依然偷偷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对该企业做出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银行借款到期后该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该企业起诉到法院,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查明某企业采矿许可证已被行政机关吊销的事实,遂判决某企业偿还借款,驳回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因某企业无力偿还借款,至今,银行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执行款。

点评律师: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矿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可能被吊销许可证的情形有10种之多。矿业权许可证以但被吊销,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不仅仅是丧失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甚至还可能因抵押人丧失了矿业权这一重要资源后导致债权人债权落空。所以,现在一般银行不愿意接受矿业权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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