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建律师亲办案例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非法开采必被追究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量:3174

核心提示: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案情简介:

某县某镇李某私下从农民手里购买农田,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毁田开采黄沙资源进行销售,销售收入七万余元。某县国土资源局和当地国土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其无证采矿,执法人员当即进行调查,并当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仍然继续违法开采黄沙进行销售。某县国土资源局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以非法采矿罪对当事人予以逮捕。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非法采矿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证采矿的行为。所谓“无证采矿”,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二是擅自“越界采矿”的行为。所谓“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批准的采矿区域、范围和权限,擅自进行采矿的行为。三是在禁止性开采地区采矿的行为。上述三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虽于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皆属于违反合理的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盲目开采、乱采滥挖的行为范畴。行为人实施其中任何一种,均构成非法采矿。行为人除实施了上述擅自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后果。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开采的。本案中李某拒不停止开采,其开采行为以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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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同建
  • 执业律所: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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