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建律师亲办案例
矿产资源监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量:955

核心提示:

我国近些年不断发生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中有许多矿产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因玩忽职守而被起诉。玩忽职守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安全生产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周某承包了某镇一家石场,但未办理开采证。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发现后,曾经四次向周某发出《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四次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和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陈某回报,请求关闭周某非法盗采矿石的场所。县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发文,要求执法监察股限期2003年8月底前全部注销和关闭无证开采的矿山。但陈某并未按文件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周某承包的石场一直无证开采。2003年11月29日,该石场发生塌方,压死4名正在作业的民工。2005年9月20日,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4名民工的死亡与陈某没有查处周某石场违法开采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2006年3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陈某无罪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律师: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周某的违法采矿行为,一个是陈某的行政不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国家、集体的财产或其他利益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关键是该行政不作为和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关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方面的要素:首先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负有特定义务,例如本案的陈某负有监督并处罚非法采矿的义务。其次,行政部门人员没有履行特定义务(包括不履行、不认真履行等),从而没有阻碍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时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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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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