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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来源:张经常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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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案件的立案等于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晰,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讯;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增补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此外,人民法院经由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划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前提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着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统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统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增补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门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抛却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统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侵害人中只有部门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抛却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统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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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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