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探矿权作为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财产权,在其发生争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严格审查,正确决定是否受理和立案,以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甚至引发诉累。本文结合案例浅析探矿权转让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与立案。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10日,某国土资源厅授予甲公司在某市进行 铅锌矿普查探矿权,有效期至2003年6月14日。2003年3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探矿权转让协议,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转让申请。2003年3月14日,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并受理了该项申请,并于2003年3月19日审批准予转让。2003年3月24日,乙公司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并领取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2004年12月6日,甲公司以其提交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未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而省国土资源厅却为乙公司颁发了勘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3月21日为乙公司颁发的勘察许可证。2005年4月1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省国土资源厅为乙公司颁发的勘查许可证行为。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省国土资源厅在审批原告与第三人探矿权转让和变更延续登记及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法院最终判决维持被告省国土资源厅给乙公司颁发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律师: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案先后经历了行政复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无论法律救济程序,最终还是维持了省国土资源厅颁证的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而本案中甲公司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显然远远超过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严格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免浪费司法和行政资源,甚至造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