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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包采矿权酿纠纷损失无法计算自担责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浏览量:495

 核心提示:

我国对采矿权的流转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矿业权转让除在特定情形下并按照法律所许可的方式外,其他形式的采矿权流转之合法性均存有瑕疵,这也是矿业权流转易发生纠纷的主要根源。本文结合案例浅谈矿业权承包的方式方法。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某煤矿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承包某煤矿三处煤层资源王某享有开采权,开采期限至煤层开采完毕止。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约缴纳了承包金和安全保证金。王某经营期间,该煤矿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上级主管部门多次责令某煤矿整改。2005年2月16日,某煤矿再次要求王某整改安全隐患,并不准王的工人下井生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随后,王某将某煤矿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该承包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承包金、安全保证金,和原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各种费用。因原告未建立会计账目,投入和收益无法确认,双方的损失也就无法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律师:李同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主任)

非法承包在矿山企业根深蒂固,至今仍大量存在,也是矿业权纠纷高发区。一旦发生纠纷,承包者的利益往往没有办法得到保护。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完全禁止矿业权承包,只是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无效,不转让采矿权的其他承包方式是否有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没有转让采矿权的承包一般认定为有效。采矿权承包要想被认定为有效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有条件的承包不是单就矿业权进行承包,而是经营管理权的整体性承包;其次,整体性承包中对矿业权的处置仍应是采取合法转让的形式;最后,整体发包的发包人对矿业权部分进行转让,应依法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承包人应具备受让矿业权的法定的资质条件,即承包人的法定资质条件应与矿业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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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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