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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与适用
来源:杨树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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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后,依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而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可见,违约金的产生包括当事人约定和法定的两种形式,其主要功能是补偿损失方和惩罚违约方。违约金和定金在合同中的支付时间及其实现方式是不一样的。

1、违约金不可能提前支付,只可能记载在合同中,作为违约条款适用。它只是从心理上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不能从实际财产上保证合同得以履行。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实际给付的,可以从财产上保证定金收取方的债权在其收取的定金范围内得以实现

2、违约金给付的事由是债务逾期履行和债务不履行。其中,当债务人逾期履行的时候,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了支付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金外,就其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以请求赔偿。显然,定金的实现只是合同在正式履行前,只存在双倍返还或无权收回的情况。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反约定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

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将定金与违约金混为一谈,而逃避相应的责任。一旦出现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一概认定属于违约情况,仅仅将收取的购房款项如数退回,拒绝赔偿;或者,明显订立了定金合同或定金条款的时候,又以各种各样的借口否认适用定金罚则而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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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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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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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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