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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离婚过程中的虚假债务?

作者:易轶  更新时间 : 2011-07-07  浏览量:805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采取多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编造虚假债务是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诸多手段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情形。

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在诉讼过程中一经查实属伪造债务,法院一般会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给予司法处罚。但在实践中,给予处罚的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查实伪造相对困难,一般的做法是对该债务不予认定。但即便这样,对受害方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实践中,编造的虚假债务数额常常不小,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但是我们要说虚假债务逼近是假的,当事人也不必惊慌,要想应对虚假债务,我们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入手:

1.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对方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对方借款,若该债款不是用于股东出资,则不应由个人承担;

2.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3.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从借款时间上的纸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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