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主意。房屋等不动产经登记机构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明确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途径。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尚不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使用,使用方给予另一方租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