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祥律师亲办案例
贵州黔南三都律师有关离婚之子女抚养问题
来源:潘永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量:1703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时?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十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的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理解这条规定,就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抚养费的范围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二、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关于抚养费的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及各方承担的份额,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抚养费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是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是要注意的问题,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是有条件的,其法定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抚养;二是父母具备负担能力,即父母在维持自己的生活外还有承担抚养义务的给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负担抚养义务即不能维持自己生活,则不负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4、抚养费的变更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一是原定抚养费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一是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二是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选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是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离婚协议是否从双方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 

   对离婚协议是否从双方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调解书应否送达双方当事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草签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法院应当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如被告拒绝签收,视为送达。被告可就协议第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理由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离婚案件是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从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之日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被告不能反悔。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调解协议不生效,不能立即送达。理由是:一、婚姻效力在婚姻家庭法上集中表现为配偶身份权和夫妻财产制,夫妻人身关系决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因此,离婚案件既涉及身份权,也涉及财产权,不同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二、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从程序上看,离婚和结婚一样,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私下协议或群众、干部参加达成的离婚协议,均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虽然是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并由双方签名捺印的草协议,但双方并未领取调解书,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就身份关系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四、离婚分为依行政程序的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的离婚。从行政程序的离婚看,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因此,婚姻的解除,应当依双方取得法定的离婚证或法定的程序完结后才能生效。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在法院草签了离婚协议,但最终双方要在领取调解书后才能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调解书送达前双方仍受《婚姻法》的约束,不能结婚。如果简单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势必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一方反悔的有可能上访或提出申诉,另一方可能再婚,造成矛盾激化;双方都反悔,不到庭领取调解书,离婚的效力如何确定;协议达成后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等社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被告或原告反悔应当准许,如调解不成,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离婚不能以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以法院送达调解书或判决生效之日确认离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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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永祥
  • 执业律所:
    贵州才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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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2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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