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律师亲办案例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浅析
来源:王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量:47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造成一部分女士的恐慌,我个人觉得是大家根本没看法条具体是怎么说的,而只是听人家在那说完之后以讹传讹,人云亦云的结果,下面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本人对以下几点进行必要的提示,进行一下必要的普法宣传: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根据此条的规定,在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前提下,夫妻离婚时,是可以自由选择协商解决不动产如何分割的,对此法律并不强加干涉。只有当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才会对此不动产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2、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那么法律就要对此不动产进行强制性的权属确定了。只有在同时满足了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此不动产才会被认定为该一方所有:1、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2、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3、不动产登记在支付款方名下。也就是说,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情形的,该不动产的权属就要另当别论了。

3、那么房子既然归一方所有了,另一方就完全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半毛钱了么?也不尽然。另一方是可以得到如下两方面的款项的:1、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款项的一半。(很多人向律师咨询,问:我们婚后还贷的钱都是从我腰包里出的,这样还贷的钱是不是应该全归我一个人啊?当然不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还贷的这笔钱是你的婚前财产或者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即银行利息等)的话,且双方未明确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花各的,就要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那么就是共同财产,不管是从谁的腰包里出,都认定为一人出一半。)2、房屋增值款的一部分。有的当事人说:为什么不是一半啊?在此本人可以解释一下:房子的增值是根据房子本身的价值来计算的,如果房子本身没价值,那又何提增值呢?因此,付了多少款就反映了你取得了多少房屋本身的价值,同样也就反映了增值的比例。因此,在有一方付了首付的情况下,首付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首付款的人,而婚后还贷的部分,按照每人还一半贷款计算的话,相应的增值部分也就是还贷款所反映增值部分的一半。因此,首付款方可以得到首付款的增值+还贷款增值的一半;另一方可以得到还贷款增值的一般。所以说,增值款并不是每人一半这样平均分配的。

4、另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那么《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又规定了什么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说,谁说新婚姻司法解释法偏向男方了?明摆着写着要照顾女方权益的!况且,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说房子只归男方,而是说归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如果女方支付了房子的首付,离婚时房子自然归女方所有了,这是非常公平的。

5、此外要界定一下什么是不动产,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的,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也就是说,房子、土地这些你挪步走的东西都算是不动产。有的当事人咨询,那我婚前贷款买的车,婚后共同还贷是不是也要使用新婚姻法呀?我说你混淆了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汽车是动产,而司法解释里只规定的是不动产,所以汽车还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好了。

6、最后附加小提示:婚前支付首付一方的另一方加名的必要性,即使是婚后财产,房子只写了A方的名字,在离婚的情况下,如果A方提前一年以上与父母做一个假的赠与协议(书写时间的笔记鉴定一般只能准确鉴定出一年之内的书写时间,超出一年的,准确的概率就比较小了),说这个房子是父母出钱给A方买的话,那么对B方非常不利。

综上,希望各位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好女士在认真的读过、且读懂了法条之后再去骂,让我们骂得更加理性一些,以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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