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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来源:王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量:749


1、房证、契证原件;如房主去世需要提供房产档案(如存款所需提供存折、存单、银行出具的查询单;证券需要提供查询单;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查询单)。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

3、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及被继承人的全体子女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公证处签字;上述人员中如果有去世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4、被继承人的配偶如果已经去世,被继承人配偶父母的死亡证明原件也需要提供。

5、死亡证明:(1)、1995年以后去世的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2)、1950年到1995年去世的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开具;(3)、解放前去世或市公安局户政处无法查询的可到社区、村委会或者单位开具。

6、提供被继承人生前人事档案原件及单位电话、单位地址。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配偶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人事劳资或被继承人子女单位、社区填写并加盖公章(注:加盖公章的单位不能为被继承人单位)。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开始办理公证。

有下述情况之一需要和公证员详谈:

1、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再婚夫妻。

2、被继承人离过婚。

3、被继承人的子女中有去世的。

4、被继承人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去世的。

5、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外地或者国外的。

以上被继承人指房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配偶。

提示

外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夫妻关系证明;户籍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薄、亲属关系证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但绝书均在出具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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