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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来源:王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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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那么这里面就要界定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因此,无论是在举债指出有合意,或者是在举债之后共同受益,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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