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瑛律师亲办案例
手执专利证书,为何侵犯他人专利权?
来源: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量:590

原告、被告各执一份专利证书,都说自己拥有专利权,这是怎么回事?近日,义乌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放】


原告林某认为自己是一款淋浴喷头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李某未经其许可,销售与其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一样的淋浴喷头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被告李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本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主张其销售的产品的外观使用的是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


而事实上,两本专利证书所涉及的外观设计内容几乎一模一样,不同的是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是在2011年12月,而被告的专利申请日是在2012年7月。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李某承诺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


【法官解析】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急剧上升,与此同时,与专利相关的诉讼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义乌作为国际性商贸名城,广大市场经营户对知识产权法律并不陌生,但承办法官在办理专利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在以下几方面还存在误区。


一问:为什么会有两本甚至多本内容几乎一样的专利证书?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换句话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形式材料,就能取得专利证书。因此,存在两本甚至多本内容一致的专利证书的情况并不少见,出现纠纷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专利申请时间对其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判断。通俗地讲,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护申请时间较早的专利权。如在上述案例中,因原告的专利申请时间早于被告的专利申请时间,被告并不能以其使用的是自己专利进行抗辩。


二问:在申请了专利后,如何避免侵害他人专利权?


如前所述,即使取得了某项技术或设计的专利证书,仍然存在着侵权的可能,那么如何避免这种风险呢?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依据申请,对所涉技术/设计进行检索,并对该专利权的稳定性进行评价。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论,对实施专利权的风险进行判断。


三问:是否销售侵权产品了,就一定要赔偿?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义乌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该种抗辩成为市场经营户援引最多的抗辩事由,但因证据原因,成功者微乎其微。因此,市场经营户为避免专利侵权风险,应当选择正规的进货渠道并保存好正规的进货发票等凭证。


四问:如果被判定为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在一些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主张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仅数十元甚至是几元,即使按照十倍的数额进行赔偿,也不过数百元,而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远高于这一数字。大部分被告对此表示不解,那么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依据我国侵犯专利权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在法院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并未提供合法来源抗辩,且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或被告获利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该条文规定的区间,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销售地点、销售时间及原告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情予以考虑。

以上内容由李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瑛律师咨询。
李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7好评数1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A座1708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瑛
  • 执业律所:
    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A座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