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花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起诉状
来源:张洪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量:568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某,女,汉族,19某某1014日出生,家住江西省某某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某某1014某2x,联系电话:1597037。。。。

代理人:张洪花 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5970376959

被告:郭某,男,汉族,家住江西省某某某某某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86。。。。。。9

诉请请求:

1、请求法院准予原、被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判令被告归还在原告处骗取的人民币某某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被告经常外出,很少在家中,很少关心原告,毫无尽到一个丈夫应有的责任。且被告生性多疑,害怕原告与其他男子接触,禁止原告找工作,但又不支付原告的日常开销,致使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夫妻之间也毫无信任感可言。由原、被告在思想观念和生活作风的差异,婚姻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原告和被告相处的日子里,从未感受到夫妻之间的幸福。为此,原告曾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以原告返还彩礼及赔偿损失共计7万钱为条件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为了尽快摆脱被告,结束这段不幸的生活,2014年3月26日,在村干部及双方亲友的见证下,原告迫于无奈向被告支付了7万元的现金。当日,原、被告双方及两位在场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但是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路途中,被告却违反约定,拿着7万元现金逃走,未按协议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行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也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具状人: 某某某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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