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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案件再审难”现象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31
浏览量:600

作者: 胡夏冰   

    民事司法领域的案件再审难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案件再审难在实践中通常表述为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无论是申诉难还是申请再审难,表达的都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对生效裁判重新进行审理存在困难的现实。案件再审难一般表现为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难以重新进入再审程序,即当事人很难拿到打开再审程序大门的钥匙,轻易地启动再审程序。的确,如果将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与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数量进行对比,很容易让人产生案件再审难的印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案件再审难现象?案件再审难到底难在哪里?如何看待案件再审难现象?在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形势下,这些问题需要冷静思考和理性分析。

    案件再审难实际上是将当事人开启再审程序与启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相对于起诉和上诉而言,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确实不太容易。起诉和上诉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当事人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人侵犯,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主观上感觉法院未生效裁判存在问题,就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即使当事人的起诉和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而案件再审则不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够要求法院重开再审程序的大门;否则,案件很难进入再审程序。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来看,只有那些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存在重大瑕疵或者诉讼程序具有重大缺陷的情形,才能够被确定为开启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对于原审程序中存在的轻微的、无害性错误,通常不能成为法定的再审事由。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再审事由,应当经过专门程序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再审事由得到审查确认之前,是不能随意启动再审程序的。为此,法律规定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案件是否进行重新审理。再审事由的设置及对其进行的实质性审查,导致再审程序的大门只对极少数案件开放。这与一审和二审程序的立案审查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起诉和上诉时,通常只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文书进行形式审查,如起诉状的书写格式是否规范,法院有无案件管辖权,上诉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等,而不对当事人的起诉和上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即使当事人起诉和上诉时提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也应当先立案受理。因此,当事人起诉和上诉比申请再审要容易得多。


    再审程序所遵循的补充性原则也增加了启动再审程序的难度。按照再审程序补充性原则的要求,如果生效裁判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瑕疵能够在原审诉讼程序中解决,或者说原审诉讼程序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治愈瑕疵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利用这种机会,那么这种瑕疵就不能依靠再审程序进行补救,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受。只有在穷尽先前各种救济手段仍然无法保证裁判具有正当性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如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明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不向法院提供,裁判生效后就不能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再审程序的补充性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利用原审程序中已经存在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法律为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设置种种障碍,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保持已经确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基本上能够保证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如果轻易启动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反复进行审理,那么这不仅否定了原来诉讼程序的价值和功能,而且也会吸引更多的当事人加入到申请再审队伍中来,从而在更大范围内破坏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实践证明,案件审理的次数越多,司法的公信力越低。


    因此,从性质上看,再审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极少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裁判进行事后补救的程序。就法律设计的三种诉讼程序相互关系而言,一审程序是关键,二审程序是保障,再审程序是补充。因为一审程序距离争议发生的时间最近,最有利于收集和调查有关证据,最有条件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它应当成为整个审判体系格局的基础。如果一审程序中案件的处理存在着问题,当事人还可以利用二审程序提供的机会纠正原来的裁判错误。二审程序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了一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是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再审程序只能是在非常例外情形下的一种特殊纠错和救济程序,其启动应该具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意对再审程序的启动设置了种种控制性措施,以表明既不鼓励,也不放任当事人轻易挑战生效裁判的立法倾向和司法政策。


    由此看来,对于社会普遍反映的案件再审难现象,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案件再审难实际上有正当的再审难和非正当的再审难,有合法的再审难和非法的再审难。对于符合申请再审条件而未能立案再审的案件,以及应当及时再审而长期未能审结的案件等非法和非正当的再审难,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合法的和正当的案件再审难,我们不仅不应当削减和消解,而且要不断维护和强化。从某种意义上讲,如何看待案件再审难问题,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未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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