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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解读

作者:张健  更新时间 : 2011-07-05  浏览量:592

     2011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它的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被称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它的实施使公民能够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有所助、育有所补。

  1、老有所养

以前的政策规定超过年龄的人员不允许新参保。而新的《社会保险法》对大龄人员的参保做出了新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期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病有所医

以往,参保人员就医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是不能直接结算的,个人就需要先行垫付住院费用,异地就医的还要往返两地报销单据。这样就加重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对参保人员就医,按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就大大减轻参保职工垫付资金的负担和往返报销单据的麻烦。

3、伤有所治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而且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法》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先付,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4、失有所助

     失业人员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风险承受能力非常低,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就医的政策,也就是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失业人员不用自己缴纳本医疗保险费,这笔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5、育有所补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男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就业的配偶如果也不能享受,对男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生育保险制度的功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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