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夫妻同意的一方卖房行为有效
赵某与李某恋爱期间,赵某于2004年8月以其本人的名义购买位于某小区楼房一处,该房屋总房款10万元,首付3万元(李某出资2万元),按揭贷款7万元。同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至2012年11月双方离婚。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共同向银行贷款35万元,由赵某的朋友张某提供担保,后张某代赵某夫妇偿还贷款。2012年9月赵某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将其购买的小区楼房出卖给张某的方式偿还借款35万元,后双方办理房产变更及土地使用登记手续,赵某随即搬离该楼房,李某继续在此居住。2012年12月赵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支付李某20万元,李某认可该笔款项系出售涉案楼房的分割款。2013年9月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搬离小区楼房,李某则以赵某与张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其不知情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并拒绝搬离。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物权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并非绝对无效,因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因此,买受人张某物权应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