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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01
浏览量:2282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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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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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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