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敏律师亲办案例
强奸罪最新量刑标准
来源:李书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7
浏览量:1059

强奸罪

第一百零五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第一百零八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零九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内容由李书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书敏律师咨询。
李书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03好评数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天池路448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书敏
  • 执业律所:
    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24*********01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延边州
  • 地  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天池路4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