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新疆大学本校区住宅楼**号楼**室。
***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申请人认为此案不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案应由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于2011年*月离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定居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并在新疆*****所工作已2年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审理将涉及的巨额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审理便于查明案情。
20**年*月*日至年月日间,申请人与***在新疆乌鲁木齐居住生活,申请人为成全丈夫的事业,以婚前财产**万元出资,并与***一起向申请人的弟弟***借款**万元,设立了***公司。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债务至今未还。因此,本案审理过程中***应作为主要债权人参与其中,以便法院查明申请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情况。
综上所述,***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 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