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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子女经过协商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合法有效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4
浏览量:4152

父母去世后,对于遗产未留下遗嘱的,遗产处理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所有的子女能够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协议中最好将所有的遗产的处理、分配都予以明确,最后所有的子女都签字确认。《遗产分配协议》签订后发现尚有部分遗产遗漏的,并不影响《遗产分配协议》的效力,子女们可以就遗漏的遗产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遗漏的遗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遗漏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遗产分配协议》系家庭成员根据各自情况,共同协商一致的结果,遗产不是按照均等份额分配也很正常,法律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般不强加干涉。

第二,子女们对于遗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所有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等登记在父母名下,父母去世后,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中心、银行等并不能根据子女们签订的协议轻易变更登记,需要子女们凭着公证书或者判决书才予以办理。公证程序较为快捷,但前提是子女们对遗产分配没有任何分歧,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并且公证的费用也是比较高的。法院诉讼程序虽然时间稍微长一些,但无论子女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都可以处理,且诉讼费较低。两者各有利弊。

樊家四兄妹在父亲去世后,根据此前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父母生前对各子女财产的照顾以及父亲生前的遗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遗产分配情况》。《遗产分配情况》写明老大此前得到父亲帮助购买了房屋;老二此前曾与父亲房屋以小换大,而老三、老四没有得到任何房屋和资金,所以,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由老三、老四继承,父亲的90万存款分配时,老大老三老四各分20万,老二分30万以补贴房款。以此看来,《遗产分配情况》的内容还是比较客观、公平、合理的。协议签订后,各方前往银行将存款按照约定予以分配。

存款分配后,老二反悔,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属于重大误解,并且签订《遗产分配情况》存在胁迫,以此为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产分配情况》。浦东法院一审审理较为潦草,判决撤销《遗产分配情况》。老大老三老四不服,找到张清涛律师咨询,张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遗产分配情况》内容上并不存在显示公平,也不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形式上也不可能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浦东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于是,张清涛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的二审诉讼。二审时,张清涛律师申请签订《遗产分配情况》当时的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从家庭财产的渊源和现状;《遗产分配情况》的性质;协议的履行期间以及结果;法律对于家庭财产协议的规定;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等五大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述,最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张清涛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遗产分配情况》合法有效,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二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老二承担。

后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仅供参考。如需转载文章,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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