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景生律师文集
浅谈工伤事故处理中的“本人工资”
来源:武景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4
浏览量:1021

近来,接触到较多的工伤事故案件,当事人对“本人工资”理解 p存在众多歧义。本律师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

三、现实中,诸多企业不为职工按照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事故中理赔数额较低,请引起广大职工的注意,在平时注重监督企业是否为本人进行了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

四、如果存在上述第三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以上内容由武景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武景生律师咨询。
武景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21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石家庄工农路38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武景生
  • 执业律所: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8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北石家庄工农路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