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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能再认定为工伤
来源:马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浏览量:15621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能再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到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的简化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提高,这些变化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过去争议比较大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等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张某是某公司职工。2010年11月9日,张某骑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由于天黑车快,自己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轿车上,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2010年12月28日,张某的家属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月18日,劳动部门对张某家属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

张某家属有疑问,去年张某的同事也发生过与张某相同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张某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第一,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第二,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还增加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况,如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若有上述这几种情况,即使是在上班时受了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就张某这个案例,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若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1月1日后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提示:

一、申请工伤时限。

用人单位申请时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个人申请时限: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所需材料。

单位申请工伤需提供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诊断证明书;4、初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表;6、劳动合同;7、职工当月考勤表;8、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两人以上证人证言;10、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工伤需提供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诊断证明书;4、初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工商营业登记情况;6、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表、工作证、收款收据等);7、两人以上证人证言;8、提供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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