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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索要孩子抚养费

作者:张皓  更新时间 : 2018-10-24  浏览量:1260

民事调解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皓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向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重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12月份认识并定亲,后于20****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日生女儿***,但双方刚认识及仓促定亲,定亲后我到部队服役,双方婚前交往较少,了解不足,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平时极少联系,即使在有限的共同生活期间也常因琐事吵闹。从20123月份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痛苦,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法定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一、我同意离婚。二、孩子由我抚养为宜,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三、共同债务应平均负担偿还义务。

经重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12月份认识,20081月订婚,后于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日生女儿***20**跟随被告***居住生活。原、被告结婚时被告***所带嫁妆有:******,以上嫁妆已由被告从原告处自行拉回。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时有吵闹。

另查明,原告***20****月入伍,**职务,20**年工资及补贴为3580元,20**年工资及补贴为3610元。

在庭审期间,被告**主张夫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54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自20**份开始,至20**12月份,每月按900元计算,共计28800元,分期支付,******,如有一次到期不履行,视为全部到期。2016年以后的抚养费另行主张。

三、关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问题,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

四、原、被告结婚时被告所带嫁妆归被告***所有。

张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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