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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确定索赔对象的15种情形
来源:莫羡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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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可以细分为以下15种情形: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时,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

2、雇员驾驶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通常所说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4、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雇主是否同意雇员使用车辆,只要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5、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6、车辆买卖未过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7、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时,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此点适用于仅有财产损失时的情形,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仍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

8、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10、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

----出借人明知借车人无驾照、酒后、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11、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时: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1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被挂靠单位没有获得利益的,以挂靠人为索赔对象。

14、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15、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时,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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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羡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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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柳州)可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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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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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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