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宇律师亲办案例
开发商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吗?
来源:杨震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2
浏览量:9478

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公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招投标方式,一种是协议方式。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习惯于自行成立物业公司,管理自己建设销售的住宅物业,这往往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因此,原则上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过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但必须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内容由杨震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震宇律师咨询。
杨震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14好评数14
  • 咨询解答快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F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震宇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4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