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选聘前期物业公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招投标方式,一种是协议方式。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习惯于自行成立物业公司,管理自己建设销售的住宅物业,这往往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因此,原则上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过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但必须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