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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撞行人案由如何确定
来源:魏宪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量:1711

非机动车撞行人案由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131011640分许,被告孟某某骑电动车沿三星工地施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即原告撞倒,导致原告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踝关节皮肤软组织擦搓伤,为此原告花费医疗费10254.72元。20131128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分歧

该案受理后,在定什么案由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本案是电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但被害人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既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需遵循《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该案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较妥。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案由应为生命权纠纷。本案是侵权行为无疑,但电动车不是机动车,而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没有与本案件法律关系特征相近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侵权责任纠纷与第一部分的人格权纠纷存在竞合,当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没有具体的案由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因此,本案定生命权纠纷为宜。

【魏宪合律师评析】

魏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了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本案中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也不能直接用上一级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本案被害人黄某某的生命权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系侵权责任纠纷与人格权纠纷的竞合,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特征,应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第二、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并列使用还是选择适用问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中其实并列包含着三个不同的民事侵权行为客体,是三种不同的人格权,不宜也不能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并列适用。因此为了更准确反映案件的性质,人民法院在案由适用时,应根据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选择适用。本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案由应定为生命权纠纷。

综上分析,本案案由应为生命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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