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王秀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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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领多份工伤保险

本报427日讯(记者秦昕)27,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完善对职工工伤权益的维护,自今年71日起,对于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据悉,潍坊是全省率先出台这一政策的城市。

目前随着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人员,有一些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还有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将其职工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在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代理,但却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

职工仅在一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缴工伤保险。如职工在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承担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分工伤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利于工伤职工权益的维护。

为了更好的维护多岗位同时就业人员的直供利益,市人社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本人工资确定。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情况,文件规定:由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选择以该用人单位为用工主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未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此规定自今年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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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秀娟
  • 执业律所:
    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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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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