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人身伤残等级的标准可以说是“令出多门”,让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无所适从。在笔者博文《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兼论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一文中已有论及。最近,笔者又发现几个人身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版本,列举如下,供各位法律界同仁参考:
1、公安部民布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 18667-2002),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民政部发布的《革命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适用于因执行公务而受伤的军人,包括人民警察、武装警察、民兵以及预备役军人;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适用于残疾人抽样调查和残疾人的认定;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适用于为参加相关人身保险条款的投保人;
6、笔者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发布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评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