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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提个醒: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来源:罗天兴律师
发布时间:20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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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提个醒: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

    实际生活中,到处都能听得精神损害赔偿。有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300万,有的则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元钱。差别如此巨大,儿戏吗?真正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怎么操作才比较恰当?本文依据我国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们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你提供帮助。

    一、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

    1、自然人(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九种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即那个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自然人(即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侵害,只有在这个侵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正是这个原因,一些公众人物的隐私某些情况下被暴露,并不能算侵权。

    3、非法行为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非法行为实施者(即加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4、一些不道德的人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在自然人(公民)死亡后: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的;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该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即这些不道德的人或者别有用心的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比如结婚纪念照、婚礼录像带)被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该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侵权人(即损害该物品的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提出后法院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1、单位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们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2、诉后不能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在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后,想起来了,又就这个事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这种情况,也就没必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大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侵害的后果、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动辄几百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除了轰动效应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诉讼成本上也是不划算的(因为需要缴纳很多诉讼费)。合理确定一个数额,是明知的选择。

    那种只提出1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体现出受害人为了争口气、不是为了钱,实际意义也不大。但好在不影响诉讼成本,不会有人反对。

    但笔者老罗建议你,还是合理确定一个恰当的数额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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