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全面败诉:1、被告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因其背书行为无效,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2、原告贵阳某贸易公司享有该票据权利。湖南某医药有限公司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后来该公司慕名找到刘枝桂律师、彭旦平律师,希望委托两位律师作为上诉代理人。律师阅读判决书后,认为判决可能存在问题,决定接受其二审委托。2013年4月19日,律师飞赴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阅卷。经阅卷后,律师比较全面地掌握了案情,针对该公司自行撰写的《上诉状》的缺陷,律师精心撰写了《补充上诉状》。《补充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代理词中隐去了有关当事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