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天兴律师亲办案例
慎言“从重从快”
来源:罗天兴律师
发布时间:20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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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为保障节日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我们都会看到有关政府召开会议,周密安排,严防部署,以确保万无一失。同时我们也会听到相关领导在会上铮铮誓言:若有不法之徒,一旦发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识像的,暂时收手,熬过这一段;耳风短的,傻哩巴鸡,一如既往,顶风还上,结果下场可想而知——从重从快,受到严厉处罚。

在特殊的时候,对特殊的地方,采取特别的措施,保证一方安全和稳定,本未可厚非。但对冒犯这些特殊情况的违法犯罪分子,一律从重从快,严厉处罚,笔者持异议。

翻开我国法律, 不论《刑法》、《行政处罚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出现了什么特殊情况,采取从重处罚措施,都有详细而严格的界定,而且除了立法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这些条文,岂能由一领导在会上说“从重”便“从重”的道理?

至于“从快”,在法律上是期间、期日的问题。我国诉讼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都有关于期间的规定。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在保证执法效率、司法效率的前提下,有充足的时间查明事实、准确定性、恰当量罚(刑),既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又不侵犯到他们的其他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一九九九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二00四年,国家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有法可依是前提,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依法办事,模范遵守。会上一言“从重从快”,会后便马上雷厉风行。宁可错,不可漏;宁可错,不可慢。其结果呢?不是伤及无辜,便是处罚不当。这是什么性质?这是“言出法随”似的封建作派。我国历史上,曾多次为次付出过沉重代价。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之的法律责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否“从重从快”,皆由法律来定。为国家久远计,为天下苍生计,领导干部还是慎言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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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罗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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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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