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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理应遵守知情权利受法保护
来源:吉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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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理应遵守知情权利受法保护

( 2014-03-16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在消保法赋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中,反映最差的为知情权。
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消费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所谓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依照消保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任何权利都需要相应义务来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必然有赖于经营者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期案例中,无论是铁观音茶叶对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的虚假标注还是化妆品包装盒上界定模糊、夸大其词的宣传用语,都属于虚假不实之词或者引人误解之词,对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侵害,应当承担所购商品价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中,在商品买卖和市场服务中隐瞒真相、忽悠蒙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此,除了消费者应当睁大双眼、提高警惕、增强鉴别能力,也需要执法司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神圣职责。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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