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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法律风险防范【中小企业风险防范策略系列】
来源:徐红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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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风险也主要来自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主要有股东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董事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监事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高管人员治理中的法律风险、知情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等。下面对涉及以上问题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供中小企业参考。但是有一点,我们只是针对一般情况进行分析,若企业想对自己的问题找出更切合实际、更有效的办法,还是需要专业公司法律师的介入,因为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下面提出的这些仅供参考,并不适合死搬硬套。

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出资协议确定的。为尽可能地降低隐名股东的投资风险,出资协议应当尽量的完善。协议中应当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显名股东表决权所代表的利益、显名股东私自处分股权的后果、因显名股东自身原因造成隐名股东受损的赔偿责任等事项。

二、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小宪法”的作用
为了避免因董事会召开通知方式瑕疵产生的法律风险,章程中对董事会议召开的通知方式应给予明确规定。章程还应对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符合要求,出席后中途退出,出席时不表决,一个人接受多人委托的董事参加董事会议进行表决的情况如何进行防范,进行明确规定。
董事会在出现僵尸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冲突的董事会进行调整,以解决董事会僵尸,当然最为便利的解决方式还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相应的僵尸处理方式,确保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履职法律风险的防范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公司章程要对于选任的程序也要约定明确,这样才能防范选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位由必须设置为任意设置,经理职权由完全法定的强制性规范改为章程优先的任意性规范,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以章程对经理职权予以限制、删除或增设,而且具有优先于法律列举内容适用的效力,因此章程关于经理职权的设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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