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鹏国律师亲办案例
四川成都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格式及申请期限
来源:杨鹏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量:2108

四川成都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格式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执审【 】第

申请人:成都市XXXX

地 址:成都市XXX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长

代理人:杨鹏国律师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电话:13880525221

被申请人:四川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X

电 话:855XXXXXX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因未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138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6万元并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2013)第 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在XXX区开发建设的“XXXX”项目,于2011111日出售给买受人XXX,并于201235日将该套商品房交付其使用,截止201315日仍未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人作为该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拟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6万元。

被申请人在收到《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罚(2013)第 号】

2.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

(机关盖章)

杨鹏国律师整理:2012年以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2012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6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因为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存在部分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优于司法解释的原则,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遇到这种不一致时,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一、立案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该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复议期及起诉期限均届满的三个月内,而不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八十八条规定的180日之内)。

2、要注意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催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条规定,给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增加了催告义务,即申请执行前必须有催告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而催告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高院指导性意见的规定中是没有的。

3、要注意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该条规定关于催告情况的资料、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是没有的。

4、要注意审查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程序分章进行了规定,其规定中没有有强制执行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只有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5、对于裁定不予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行政机关复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这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基层法院审查执行申请的期限为5日,规定上级法院进行复议的期限为十五日。之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这样的规定。

二、审判庭审查工作

1、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这条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的审查为书面审查。
2、审查期限裁定准予执行的只有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虽加重了法院审判人员的工作压力,但对于提高效率,尽快达到行政目的是有帮助的。同时因为有此规定,高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告知听证权利及举行听证的一些规定等将因办案人员无时间、无能力完成,而应当进行修改或废除。

3、组织听证,不是非诉审查案件所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依此规定,只有当可能裁定不予执行的非诉案件,且审判人员认为有听证的必要时,才组织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高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告知听证权利及举行听证的一些规定,与该条规定的精神有很大的不同,应当修改或废除。

4、审查内容有所变化。

同样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增加了是否依法进行了催告、行政机关是否有强制执行权等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强制法情况的审查。

5、法院如果裁定不予执行,应当告知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6、对审判组织的没有规定,让人遐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法院办理非诉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没有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同,是否是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留下空间,让人遐想。我认为非诉审查案件审判组织的规定可作如下修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可以由独任审判员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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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国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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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鹏国
  • 执业律所:
    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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