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绪军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刘绪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量:75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被告王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定性为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滥用职权罪定性持有异议

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本人作有别于被告人的独立辩护意见。本辩护人认可涉案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但对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持有异议。

滥用职权罪客观构成要件有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三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人对本案是否具备第三个要素即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持有异议。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一个基本原则。为了防止我国司法权利的滥用,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对上述第三个要素作出了九项概括,其中“第八项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而本案也是适用这一项规定进行立案追诉的。辩诉人认为,最高检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违规批生几个计划生育指标即为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那么我们在适用第八项的时候应该慎之又慎。我们不能在打击行政权力滥用的同时又犯了司法权力滥用的错误。

公诉方认定本案被告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本案滥用职权行为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人却认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标准主观性、随意性都很大,怎么样就是恶劣社会影响?社会影响达到什么程度就是恶劣?还没有人能给出明确的答案。因而,本案在定性时应该慎之又慎。

本案事实来看,本案时间跨度为2004年至2012年八九年之久,而滥用职权行为也只有八九个,即平均每年一个,这样的滥用职权能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吗?如果真如其他证人所言那样,花点钱就可以批生的话,那么在淮阴区第二大镇的南某某镇违规批生的数字应该远不止八九个,而应该是八九十个,甚至上百个,几百个。试想想,用一两千、三四千就可以搞个批生指标,这是多少想生二胎的家庭承担不了的?又是多少人愿意干的事,但结果是钱并没有地方可送,基本上还要按政策来。 再从我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王某某2011年已退二线不再是计生站长,那么他在任的这几年,并不是如其他证人所言,南某某镇计生考核年年倒数,时间跨度八九年,只有三年是倒数,其中也有几年是全区前列,其他是中流。这样的成绩不能说明被告的行为已经在南某某镇造成恶劣影响。如果采信其他证人所言那样,那么南某某镇的工作应该全面崩溃才对。第三,从现有国情来看,计划生育国策是我国特有国情下的产物,它也是特殊阶段的产物。随着我国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必将进一步放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已见端倪。那么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定性应该更加审慎。能用其他处罚代规的尽量用其他处罚代替。不是说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只是因为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是国家不得已的法律手段,不可轻用,这才是符合我国“慎刑“理念的法治精神。另外,辩护人想强调一下,被告人王某某在史某某、蒋某某这两家二胎的审批上并不构成滥用职权行为。这两家问题上,被告人王某某是不知情的,许某某是老法规员,工作十几年,被告王某某有理由相信他的工作能力是没问题的。因而他当时只是在程序上审查一下,我们在这两家问题上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其只是没有把工作做细做实。

因而,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宜认定被告王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成立。

二、 在量刑方面,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量刑意见

(一) 被告人当庭认罪,应该予以从轻量刑。

(二) 辩护人还考虑以下量刑情节:在受贿问题上,应该排除第七项指控,即在尹某某、李某某二胎手续中,收受贿赂1000元的指控。所有的证据只有唐某某的陈述,而许某某的供述也是听唐某某所说,属于传来证据,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应该归于被告,即采信被告王某某所供述之事实;第八项指控共同受贿2000元,辩护人认为,由于钱是当面给的,且杨某某分好后一人给一千,这种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单独受贿一千比较妥当(见杨某某530日第一次笔录第3页,第二次笔录);另外,在姚某某、王某某、祖某某问题上,被告人王某某虽属共同受贿6000元,但实际只分得1800元,这一点法庭也应该作为酌定情节之一。

综合以上情节,另外再参考贵法院其他类案件的判例(虽没有适用意见,但绝对具有参考价值),从慎刑的角度,本辩护人建议,本案适用刑法第37条定罪不处罚。

以上意见,请求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刘绪军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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