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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亿元)案精彩辩护词
来源:法律咨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浏览量:1324

      天津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亿元人民币,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津南检刑诉[2009]61公诉,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董某某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出资数额巨大(2亿元人民币),二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肖梦斗律师作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蒋某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犯有抽逃出资罪。

    我们知道抽逃出资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其立法原意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鉴于此,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子虚乌有。下面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蒋某某为收购新疆众合股份,拟注册成立某投资公司,这里蒋某某从某集团筹资一个亿,公司设立后,用于注册的一个亿又回到某集团,从表面上看,这是抽逃出资,但这一行为不为罪也,辩护人有必要加以说明。

     其一,公司设立后的近两个月期间,蒋某某已经注资960余万元,购买新疆众合股份,蒋某某没有以某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其他投资和经营,所以蒋某某不可能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降低某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乃至于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其二,公司增资后的实收资本将近两个亿,新疆众合的股份已经纳入某投资公司预收资本,与注册资金相符。

     所以,某投资公司用于注册的一个亿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虽然描述了注册资金的来源,但不认定犯罪。

    其次,关于增资一个亿的抽回问题,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1、 抽逃出资必须是投资者所为,可是蒋某某不是一个亿增资的投资者。

    2、 投资者必须侵占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蒋某某不是投资者,只有作为被侵占的对象。

    3、 从帐务处理上看,增资的一个亿走的是往来帐,某集团自己资产在增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4、 众所周知某集团是某投资公司的大股东,没有逃避公司的担保能力。

    5、 某集团撤走增资的一个亿之时,承诺如果成功收购,将增资的一个亿返还某投资公司,非常遗憾某集团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违约后的某集团是一个亿的持有者和孳息的获得者,蒋某某用自己的资金支撑公司运转,增资变更时某集团是载入股东名册的大股东,如果公司盈利,某集团是最大的受益者。

     最后,辩护人认为………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蒋某某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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