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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抢劫案辩护意见
来源:法律咨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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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王凯因抢劫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廉卫涛律师作为上诉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经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及原审判决,辩护人从“上诉人王某在案件中的作用较小;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上诉人属未成年,且本质善良”等进行辩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廉卫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王某抢劫案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担任上诉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王某,认真查阅了案卷资料。现,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1、从本案的整体来看,三名上诉人实施抢劫行为之时均尚属未成年,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三名上诉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属未遂状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第三,三名上诉人均属初犯,没有任何的前科劣迹,三名上诉人均属在校学生,均在接受教育的黄金时期,而不应将之身入囹圄,接触不良感染,对他们的成长和教育非常不利,并且其所在学校也出具《证明》,证实其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并希望他们能够继续在该校就读。于法于情于理,原审法院对本案三名上诉人均应从轻减轻处罚,而原审法院却对其科以四年的重刑。

     2、在本起抢劫案件中,上诉人王某所起的作用是最轻微的一个。首先,本案起因并非因上诉人王某挑起,并且该案起因与上诉人王某没有丝毫的关系;其次,适用刀具刺伤被害人的行为与王某没有丝毫的关系;第三,抢劫犯意并非由上诉人王某提出,并且抢劫犯意的产生与上诉人王某没有丝毫的关系。原审法院根本没有考虑到上诉人王某在本案整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是不分轻重一概科以四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种不分轻重、没有层次的判决,仅仅体现了刑罚的惩罚目的,根本无法达到刑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与刑罚的根本目的相悖而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这点辩护意见!

      二、上诉人王某孝顺长辈,本质善良。

     首先,上诉人王某在看守所期间,在2010年元旦将来临之际,为其祖父母寄来贺年卡,并且表示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请求祖父母原谅,并发誓自己在看守所里一定要认真反思自己,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发誓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由此可见,上诉人王某是一个孝顺的孩子,俗话说“百善孝为先”,一张小小的贺卡,足以窥见上诉人王某是一个本质善良的孩子,并非顽固不化的社会残渣。

     其次,原审期间,上诉人王某即表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并且愿意尽最大努力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以上两点均说明上诉人王某是一个本质善良、孝顺长辈的孩子。请求法院给一个一心向善的孩子一个机会,让其重新做回善良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上诉人王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诉人王某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并且已经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并结合《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对上诉人王某处以缓刑。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执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刑罚适用方面强调立足教育和矫治,坚持将刑罚作为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适用刑罚。结合以上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从有利于上诉人教育成长的角度出发,请求法庭对上诉人王凯给予判处缓刑。让上诉人早日重返校园,重新开始新的校园生活。同时,也给孩子们一个难得的机会!

                                                    辩护人:北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廉卫涛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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