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艾香律师亲办案例
登记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房子归谁?
来源:袁艾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量:631

适用物权法第一案宣判原告获店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集美区法院依照该

法宣判了一起房屋所属权案件。出钱购买房子的真实房产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房

产登记备案的权利人配合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成为本案的焦点。据了解,这

是《物权法》实施后,厦门首起适用《物权法》宣判的案件。
2005年,李某发和李某铭兄弟及其母亲陈某亚共同出资购买了价值分别为50

万元和85万元的两个店面,之后他们赴新加坡,将店面委托给亲属李某民代管,

并将店面房产权属落在李某民的名下。2006年,李某民出具书面声明书,指出,

“店面产权证体现的权属人虽为李某民,但该店面实际为陈某亚、李某铭、李某

发共同出资购买,该店面产权为陈某亚、李某铭、李某发共有;李某民自始为店

面代管人,负责代收租金,对该店面不享有权属。”但是,原告母子三人从新加

坡回国后,李某民却不配合他们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酿成纠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涉案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李某发兄弟俩和其母亲,李某民仅为名义上的

房屋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返还”,对不动产而言,主要体现

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变更,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李某民配合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手

续。
最后,法院判处这两个店面归李某发兄弟俩及其母亲三人共有,李某民应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他们三人名下。
法官提醒市民,一旦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应尽早确认物权即房产权属,

一旦对方把房子转卖过户给第三人,只要第三者是善意(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买房,那么出资买房者将给自己带来很大麻烦

以上内容由袁艾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艾香律师咨询。
袁艾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8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中国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艾香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6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中国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