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艾香律师亲办案例
登记份额非确权,发生争议可诉讼!
来源:袁艾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量:393

真实案例:
2004年3月香港吴先生在深圳购买二手房一套,因当时与秦小姐相好,秦小

姐以可与吴先生保持同居关系为由要求联名买房,吴先生表示同意并支付了全部

房款,《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双方各自占有的份额予以约定,深圳龙岗国土

房产局在没有征询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将每人份额填写为50%。后双方发生矛盾

分居,吴先生以谁付款谁拥有为由于2008年对秦小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

属其一人所有。
一审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已经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颁发

了房地产证,且已对该房屋权利所有人的份额即原被告各占50%明确做出了确权

,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不明的情况,原告吴先生若认为行政部门该确权行为有误应

当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律途径解决,或另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原告的诉请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2008年9月18日裁定: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起

诉。
二审裁决:
吴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委托本律师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房产确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产产权之权利人究竟

为何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本案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实

体审理。原审法院驳回吴先生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09年2月13日深

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对本案审理。
律师说法:
1、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产权比例,产权登记部门对双方各占50%

的登记没有任何依据,不能视为房屋权属已确认,当事人可以再行提起确权之诉

;
2、吴先生的诉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审

理并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3、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规定,共有房屋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情况下,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份额没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
4、“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情侣一方出资联名购房最好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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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艾香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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