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拍来的大厦无法经营
法院:安置下岗职工超出规定
经过激烈竞标拍来的大厦,却因职工安置问题无法正常经营。面对拍卖公司
负责安置职工费用承诺,法院认为超出了法律规定。正因如此,发现重大瑕疵的
买受人并没得到赔偿。
案情回放
2002年12月,海南一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拍卖公司)接受农行海南省分行营
业部委托,公开拍卖其位于海口市**路的“*大厦”整幢大楼的房屋产权
。2003年1月,拍卖公司与海口一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签订竞买
协议,约定“六合大厦现有的职工安置问题,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如委托方不负责,则由拍卖公司负责职工安置问题费用
”。
2003年1月,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六合大厦房产权,运输公司以1600万元价格
竞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原六合大厦员工因安置费没有得到解决,四处上访
申诉,使其无法正常经营。运输公司因此不愿交纳拍卖佣金44万元及代办费4万
元,拍卖公司遂诉讼至法院。
2004年8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关于职工安置问题及补偿费用由拍卖公
司承担的约定,超越了公开拍卖标的物的范围,违反了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该条
款应属无效。职工安置及补偿费用,国家劳动法、地方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此问
题应由劳动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拍卖公司并无法律上的义务。运输公司违约在先
,因此一审判令支付拍卖佣金44万元及代办费4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到的是合同法中关于拍卖合同效力的问题,本案中运输公司以
1600万元价格竞得了六合大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即拍卖合同中合同标的已经
履行完毕,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关于职工安置问题及补偿费用由拍卖公司承担的
约定,超越了公开拍卖标的物的范围,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
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于
运输公司对该条款的签订也负有过错,所以该条款的无效并不能避免运输公司支
付拍卖佣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