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艾香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拍卖纠纷
来源:袁艾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8
浏览量:293

买受人:竞拍的房子无法居住
法院:了解瑕疵风险自担
拍来的12套住房却无法入住,法院并没有支持买受人关于瑕疵的诉讼,原因

就在于拍卖行事先已经告知住房的瑕疵。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王先生通过拍卖竞买得到**支行委托海南一拍卖有限公

司的12套房产的所有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他领取房产证后,发现上述房产

已有人居住,无法顺利接收。遂诉请法院,要求银行和拍卖公司将房产交到他的

手里。
银行和拍卖公司在答辩中称,王先生是在了解竞买标的瑕疵,即有职工居住

,清场困难的情况下,与他们签订的竞买协议的。而他们的义务,提供现有资料

协助王先生。现在他们已提供了现有资料协助他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已全部履

行了其应尽的义务,并无不当。
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是竞买人对其风险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在拍

卖合同中主要由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三部分组成,其中合同

主体有委托人、拍卖人和竞买人三方。委托拍卖合同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订立

的明确委托人与拍卖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合同;拍卖服务合同是拍卖人与竞买

人之间达成的有偿服务合同,基于此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有权向最高应价

的竞买人(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中的买卖合同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因拍卖

成交而达成的转让拍卖标的所有权的民事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的是,拍卖

标的的买受人和拍卖标的的转让价格,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来确立的。基于双方平

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和契约神圣的原则,如果拍卖人在拍卖前已经向竞买人说明拍

卖标的的瑕疵,而竞买人对此不表示异议,则在此过程中所发生瑕疵的责任也都

应该由竞买人来承担。该案的竞买人王先生是在了解竞买标的有瑕疵的情况下,

与拍卖公司签订的竞买协议,所以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拍卖法》第18条要求,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

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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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艾香
  • 执业律所: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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