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坚律师亲办案例
张付坚律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来源:张付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5
浏览量:1275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将于2014315日今日起施行。新法中有关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惩罚性赔偿等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和广泛讨论。本律师将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四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一】赋予消费者网购七日反悔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以案说法】“双十一”购物节时,张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重了一件男士” 七匹狼”羽绒服,由于是五折优惠,张小姐毫不犹豫为老公买了这件羽绒服,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张小姐的老公穿不了,该羽绒服偏大,于是张小姐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付坚律师表示,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张小姐有权要求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张小姐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张付坚律师还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二】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以案说法】2013621日,高先生在某婚纱摄影机构全款预定了一款7888套系的婚纱照套餐,并约定了相关内容。20l38月经与该机构预约,确定20131010日进行为期一天的婚纱拍摄。就在高先生拍摄婚纱照后第二天,即有一个婚庆机构电话方式主动与其联系,推销婚庆策划产品,高先生怀疑本人信息被擅自泄露。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付坚律师表示,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先生可以要求婚纱摄影机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亮点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以案说法】王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包包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包包。实际收到货后,王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名牌包包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王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张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付坚律师表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王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说法】丁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某品牌牛奶,原价60元一箱,促销价50元一箱。丁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一箱牛奶。次日,丁小姐在其它超市也发现该品牌牛奶本身就是50元一箱,丁小姐觉得受到了欺诈,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对此,金报律师团成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张付坚律师表示,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丁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丁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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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付坚
  • 执业律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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