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本案是一起公产房承租权确权案件。原告系被告的亲哥哥,2002年在老父亲的协调下,被告答应将其承租的公产房以7万元的价格置换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待房款付清后办理变更公产房承租人手续。同年11月份,原告对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至2006年夏,原告已先后5次将全部房款付清。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而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2006年11月,被告明确表示,不愿将该房屋卖与原告。
2009年弟弟率先提起腾房之诉,要求哥哥一家搬出房屋,在一审法院支持了腾房请求的情况下,哥哥提起确认承租权之诉,并委托我所贾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承租权人。
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变更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精彩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您好!击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被告确认承租权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结合庭审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置换关系。
首先,被告认可诉争房屋的承租权曾进行过转让。
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诉争房屋曾发生过承租权的转让,并承认接受了七万元的房款,但其述房子是卖给父亲的,而非卖给原告,七万元房款也是父亲出的,而非原告所出。
其次,原告的父母及其他亲戚、邻居均作证诉争房屋承租权是转让给原告的。
既然被告说“房子是卖给父亲的”,那父亲的说法是非常关键的。庭审中,父亲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明确说明了房子是被告卖给原告的,购房款也是通过父亲转交给被告的。由此可以证明,被告明知将房子卖给原告,并已履行了交付手续。原、被告的母亲、其他亲属、邻居的证言也可证明此点。
二、从原告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卖掉自己名下的房屋、在搬进诉争房屋前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及每月交纳房租等情况来看,可以认定原告最初是以购买的意思表示住进诉争房屋的,而非被告所讲的“借住”。
三、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所述均是空口无凭,不应认定。
综上,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