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成都市X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石XX亲属委托,指派陈世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就贵院目前接受的X区公安分局侦办的石XX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审查批捕事宜,辩护人提出可考虑对石XX不予逮捕羁押的建议,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石XX(女)系X区当地居民,在当地有稳定居所和同住亲属,且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案情。
二、嫌疑人石XX在律师会见时数次泣不成声,一再强调自己从来没有犯过错事,此次知错认错了,愿意接受处罚。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是明显的、积极的。
三、嫌疑人石XX羁押前身体严重患病,不宜长期羁押。
石XX羁押前一直有严重的腰椎间盘膨出、退变、骨质增生,平时不能就站久坐,运动功能受限。2013年11月12日因X县人民医院诊断“尿路感染、焦虑症”(见医院检查报告单、处方)。参照《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18条中关于“骨关节有运动障碍,尿路感染久治不愈”可保外就医的规定,可认定石XX所患疾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5条所规定的“患有严重疾病”,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不予羁押。
四、嫌疑人石XX系是初犯、情节应较其他同案犯轻微。其所涉犯罪依据《刑法》第143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罚金刑。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石XX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贵院不予批捕为盼。同时其配偶和亲属也一再表示希望其能出所接受治疗,并愿意作为其保证人,保证其随时到案,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
以上律师建议,恳请贵院采纳。
辩护律师:陈世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